【实用】币圈维权“五大误区”是什么?
随着熊市的到来,币圈的用户们还是焦躁了起来。以前老朋友说,币圈用户与P2P投资人完全不同,知道资产随时归零,都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可是,我们看到,大家还是有些质疑和想法,想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有些朋友理直气壮地跟飒姐讲,瞧啊,某区法院已经有对于币的民事判决了,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认可各种币的合法地位。俺想说,事情并非您想象的样子。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进程的发展,原来的“立案庭”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案子真实的是非曲直不做评价,只是看程序上是否准备好了相应的材料。也就是说,基本上属于 “注册制” ,符合 形式要件 ,就给立案了。
这是我国诉讼历史上的重大里程碑,让普通人起诉越来越简单。
但是,法律允许起诉,只是赋予我们 “诉权” ,而不是“胜诉”。
道理很简单,某人到法院起诉特定被告人张三欠债,法院看到有打款记录和口头约定,当即立案,这就是确保了当事人的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会支持某人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还会 驳回其诉讼请求 。
如果某人去起诉一家交易所要它履行某种承诺(法律上统称为:债权,不一定是借钱,债权是一种统称,与物权相对应),那就要证明对方确实承诺过,这种债又有履行的可能,有时候还会考虑是否支付对价等。因此,原告起诉的败诉率较高,理由是: 形成一个证据链条谈何容易?!
普法小结:不要以为能起诉,就意味着法律承认起诉的标的合法。
您可能听过: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如今的交易所用户,想要起诉交易所的有之,想起诉项目方的有之,更多的是起诉白皮书里的站台者和顾问们。
某上市公司参与发币的一桩事件中,币东想要起诉的除了上市公司,还有一帮 帮助发币和站台的人 。
我们看到,大家在群里发送了一些:截屏。其实这些材料,严格上不能叫做:证据,只能叫做: 证据材料 。我们建议发现一些站台、宣传、路演行为,可以进行实时 录音录像 。对于静态的聊天记录,可以到公证处进行 公证 (各地费用不一,取一次证准备2000元左右应该够)。
此外,受到港台律政剧的影响,有一波用户总幻想在法庭上跟各种证人和被告进行对质,在实际的案件中, 证人出庭的概率很低。 即便是有些内部人员愿意当证人,也要注意在开庭前是否会“反口”,这个问题很现实。
一些处于危险之中的证人,我们可以申请法院与之接触, 争取取证 ,即便不成功,也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
在社区里的留言,达成的共识,社区仲裁的结果,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进行准备,请全部交给你的 代理律师 ,请ta掌勺,把这些材料制作成尖锐的武器,以备开庭之需。
普法小结:证人只是证据形式中的一种,而且往往墙头草。
其实,大多数空气币,项目方一开始也不想弄成空气。
咱们得有 鉴别能力 ,往往事情的发展是动态的,一开始白皮书各种吹嘘和内涵,还有一群币圈扑克牌上的大佬去站台,你动心了,我也动心了,这时候就要注意,项目方真的有本事把事情做成吗?或者他们真的有本事熬到下家托市吗?
这些需要对 技术和“类证券市场” 有所了解,再行决定。
对于“空气币”的定义,往往是以结果论英雄的,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可能创业团队九成都会失败,那么,很多项目会被扣上空气币的帽子。作为用户,你需要 理性思考,独立判断 ,而不是以讹传讹。
币市的信心很脆弱。
合成谬误 在币圈同样适用,每个人都完成自己最优的选择,最后,船头的火还没燃起来,先被乘客的踩踏给搞翻了船。
如果初心是好的,没有故意欺骗大家的钱财,其实以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或者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去公安机关报案,也许并不适宜。非法经营也许有,但诈骗类犯罪是重罪,请各方慎重。
普法小结:事物是动态发展的,空气与否不能以结果论英雄。
有朋友截屏过来,我们看到某下海创业的前律师说,发币早晚会合法,94文件只是各部委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应。而民法允许普通人购买代币。我们反对这种观点。
诚然,法律体系有自己的位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从高到低排列。虽然94文件属于“公告”,但它是央行牵头,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后来一些部委进行了机构改革,不赘述。但是,这个公告是直接针对ICO及变相发币本身的,是目前对于 ICO及变相发币的最高法律文件 。
币圈不遵守公告,又能遵守什么呢?
在飒姐新书《ICO黑洞》和原创文章里确实讲到,2010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对于虚拟财产,我国法律偏向宽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以民法之高位阶去打压七部委公告,前者是民法,后者是行政法范畴。老百姓持有比特币不违法,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发类似比特币的其他token。这是两码事。
普法小结:有个朴素的道理,县官不如现管。
对代币(tokens)进行私募,也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举个例子,我国法律认定:赌博行为属于违法,那么,公开场合进行赌博属于违法;躲在地窖里固定人员赌博,当然还属于违法。并不以“公开”和“私下”而影响赌博行为本身的违法性。ICO同理,发币同理。
发币或变相发币,在我国定性为: 非法融资行为 。公开非法融资,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私下融资,还有可能构成前述两罪。理由是,私募的人是怎么来的,还是微信群里慢慢升腾起来的。一位飒姐多年的好友,媒体人,昨天着急询问,自己要发一种X虎币,是私募的场合。我问,怎么私募呀?答曰:从微信群挑一波活跃而有钱的人。
俺无语了。 第一,这不叫私 ,因为微信群已经被定性为:公共场合; 第二,没有实质的门槛 ,什么年龄要到25岁之类的废话不要讲,对于抗风险能力帮助不大,何况发币本来就没有监管部门,一个违法犯罪行为还需要什么正向健康引导,法律定性十分清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这个道理不难,只是大家都幻想百倍币砸在自己头上。
普法小结:在中国境内,ICO及变相发币都是违法行为,无论是不是私下募集。
贪婪是人性,但我们得学着控制贪婪。
如今的形势,大家都清楚, 实体经济 才是要支持的重心。如果大家都拿着钱在没有牌照、没有合法身份的币市进行“零和博弈”,我赚的钱,就是你输的钱。这跟赌场有什么区别。
此时,有人说,我发明了百家乐,好,感谢你,请到澳门和拉斯维加斯去出售你的技术和产品。不要试图在网上开办赌场,路演新玩法,诱使中国公民直接下线下单,还提供提现功能。这是不被我国法律容忍的。
我们不是容不得新事物。只是 新事物不能以掏空百姓钱袋子,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为代价 ,这个代价现在我们还付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