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集团有关人员被四部门约谈 投行人士称“不影响上市” 但监管加强已是必然趋势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对此,蚂蚁集团回复《科创板日报》记者,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自7月宣布A+H两地上市后,蚂蚁集团的上市进程一直非常顺利,预期中其将于本月5日两地同步挂牌上市。但是在上市前夕,同时被四部门约谈令外界很震惊。最大的关切点在于,这会不会影响到蚂蚁上市。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告诉《科创板日报》记者,这并不会影响蚂蚁的IPO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主管报纸连续三天谈金融科技监管,并点名到蚂蚁集团。
在《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一文章中提到,对于当前所谓最具“创新”色彩的蚂蚁集团,穿透来看,其基本的业务模式仍然是支付(支付宝)、吸收存款(网商银行、支付宝历史上曾经形成的客户资金沉淀)、发放贷款(网商银行、两家小贷公司、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的余额宝)、代销金融产品(支付宝连接到余额宝所形成的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资管产品代销)、保险业务(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与商业保险高度相似的“相互宝”)等。
只不过是支付宝这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偏离支付主业,扩张成为了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使蚂蚁集团实质上跨界开展非金融、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业务,成为了全世界混业程度最高的机构。
在《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文章中,更是直接指出科技巨头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上述文章称,一旦蚂蚁集团出现风险暴露,将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蚂蚁集团个人用户超10亿,机构用户超8000万家,数字支付交易规模118万亿元,其上市市值可能创历史记录。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将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
其次,大型互联网企业服务群体数量庞大,服务对象常常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长尾人群。这类客户通常缺乏较为专业的金融知识与投资决策能力,从众心理严重,当市场出现大的波动或者市场状况发生逆转时,容易出现群体非理性行为,长尾风险可能迅速扩散,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后,大型互联网企业集团内跨行业、跨领域金融产品相互交错,关联性强,顺周期性更显著,其风险隐蔽性与破坏性会更严重。不仅如此,由于大型互联网企业网络覆盖面宽,经营模式、算法趋同,金融风险传染将更为快速,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在题为《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的文章中,则直指蚂蚁金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文章称,在我国几家BigTech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最赚钱的是消费信贷业务,本质上也是吃利差模式。有人批评银行贷款是当铺思维,但从事金融服务的BigTech公司与银行贷款一样,在实际放贷中也使用担保品。如果金融企业涉及了吸收公众存款,就要对其进行审慎监管。有些BigTech公司设立之初不需要接受审慎监管,但后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比如蚂蚁集团,拿到了很多的金融业务牌照,可以进行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业务,就需要进行审慎监管。
《科创板日报》记者梳理相关文件发现,其实,早在9月中旬,《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文件就相继发布。
同样在10月24日这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第三届光大—光华金控论坛”上还表示,央行将稳妥有序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他指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个别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复杂,甚至存在交叉持股、虚假注资、套取巨额资金等突出问题,风险有所累积。
而11月2日,除四部门同时约谈蚂蚁外,监管部门还出台规范网络小额贷的文件。据银保监官网,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贷业务风险,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个人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对法人或其他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同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则撰文表示,花呗、借呗侵害消费者权益值得高度关注。他认为,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落脚点是金融,本质是金融服务,因此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机构一样,其客户都属于金融消费者。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但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此外,在《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一文中还提到,应进一步明确大型互联网企业所持有巨量消费者数据的法律属性和财产权利边界,确保数据生产要素公平合理优化配置,防止数据垄断并藉此获得超额利润。在严控数据滥用风险的同时,兼顾数据开放,推动数据共享,包括推动金融机构脱敏数据的共享,以及政府公共数据与私人部门数据间的共享。此外,在推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时,充分考虑大数据及其处理要求,并作为金融业和金融科技的重要基础设施予以规划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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